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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21-2022年用电价格调整通知

2020-12-10 15:44:43

宁夏电网2021-2022年输配及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发改价格(管理)〔2020〕780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关于做好第二监管周期销售电价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就宁夏电网2021-2022年输配及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输配电价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宁夏电网2021-2022年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和交叉补贴)详见附件1。二、销售电价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切实将改革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有效降低用户用电成本。同时,取消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提升销售电价的公平性、合理性。1.降低“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结合输配电价降幅,按照“应降尽降”的原则调整终端用户单一制和两部制目录销售电价。2.简化归并农业生产电价类别。按照行业简化电价分类的要求,对农业电价进行简化归并:用于农作物培育和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限于退耕还林、防沙治沙)的灌溉及排涝用电统一执行农业排灌电价;上述灌溉及排涝用电范围中是多级扬水(扬程在50米及以上)的用电,统一执行多级扬水用电价格。取消农村深井提灌电价类别,取消后按照用电性质分别执行农业生产、农业排灌、多级扬水电价标准,其中农村地区人畜饮水执行农业排灌电价。各类用电要单独装设计量装置,现场不具备计量装表条件的,采取定比或定量的方式,分别核算。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按照2021-2022年宁夏电网输配电价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另行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他用户继续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直接交易价格按规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含现货和上网侧峰谷分时)。调整后的各类用户销售电价标准详见附件2、附件3。三、相关要求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此次调价政策平稳实施。同时加强政策宣传,主动服务用户,准确解读政策。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11月27

宁夏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居民生活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生活、宗教场所生活、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监狱监房生活、乡镇政府和卫生院、居民类采暖用电。适用范围如下:

(一)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利用居民、职工住宅、集体宿舍开办会所、商店、餐饮、美容美发、网吧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不属于居民生活用电。

(二)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二次供水设施等非经营性用电。不包括物业管理办公场所、经营性场所、收费经营的车场车库、市政管理的小区路灯以及通讯运营商等位于小区内的用电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包括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学校兼营经营性培训、非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企业等生产经营用电。

(四)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五)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不包括举办宗教活动的场所以及供游客参观、购物、餐饮、住宿等经营性场所用电。

(六)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包括: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用电;附属的非经营公益性的图书阅览室、警务室、医务室、健身室等用电;附属的福利院、敬老院以及为老年人提供膳宿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电;附属的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电。不包括街道办事处用电。

(七)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是指监狱单位的宿舍、监房、食堂、澡堂等生活设施用电。

(八)乡镇政府、卫生院用电。(九)居民类采暖用电:采用电锅炉、热泵等电辅助加热设备向居民(不含商业用户)提供供暖服务的用电,农村地区“煤改电”集中供热用电。以上范围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其他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的合表用户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农业生产用电是指农作物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和渔业、农业排灌、农产品初加工和贮藏、秸秆初加工及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不包括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按价格主要分三个子类别:农业生产电价、农业排灌电价、多级扬水电价。

三、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是指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按电价执行方式分为两部制电价和单一制电价。

四、其他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它两部制电价。2025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的合表用户用电价格(经营性充电设施除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它单一制电价。

(二)部分环保行业用电: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三)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执行目录电价表中的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两部制电度电价标准,不收取基本电费。分布式电源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按其对应用户主行业用电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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